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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拟废止和修改24件省政府规章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近日将以省政府令形式向社会公布。

2020年下半年,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司法厅组织对全省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主要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要求,重点围绕机构改革职责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科技创新、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省司法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等高校合作,委托法律专家深入研究,提出初步清理建议,在制度建设中实现产学研融合,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进行逐一论证和严格审核,为实现“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按照成熟一批、清理一批的思路,区分轻重缓急,经2020年12月2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废止、修改24件省政府规章。其中,废止17件省政府规章,修改7件规章97处条款。

  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主要是因为颁布时间较长,不少内容已与上位法或现行法律法规不符。其中,1986年颁布的《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施细则》和1995年颁布的《山东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已经严重脱离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等,分别被新出台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所涵盖。

  集中进行修改的几件规章,修改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立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从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与上位法新要求的衔接、总结固定成熟经验做法等方面,对《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的立改废释程序作出进一步的补充完善。二是对规章中实质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对《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中“加收滞纳金”等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内容进行了删除。三是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不利于优化环境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对《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中“申请教育救助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开具证明”的内容删除,取消《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手续。另外,还根据机构改革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对有关部门的名称、执法主体等内容作出修改和进一步明确。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102/fa57e313-036a-470e-b531-b210898ed66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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