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级法律援助工作,强化部门协作配合,优化工作流程,更好地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
《意见》分为7个部分,共计22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案件受理范围,优化案件通知和申请,严格案件审查和指派,规范案件承办人员阅卷程序,健全会见受援人制度,完善庭审工作机制,加强案件质量评估等,为省级法律援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进一步提供了制度依据和遵循。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聚焦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立足省级法律援助工作实际,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突破:
第一,明确省级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受案范围包括四类:一是依通知类案件,指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省级办案机关依法通知办理的案件;二是依申请类案件,指当事人依法申请且由办案机关受理的案件;三是依托省直法律援助工作站转交申请的案件;四是特殊类案件,指全省影响较大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加大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力度。适当放宽军人军属免予经济困难审查范围,对于济南军事法院审理的涉及现役军人的案件,现役军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一般无需提交经济状况证明。
第三,完善案件指派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点援制”指派制度,尊重受援人意愿,优先指派受援人自主选择的案件承办人员办理案件。
第四,探索建立常态化出庭旁听机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庭审旁听活动,加强对案件承办人员参与庭审工作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五,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价体系。通过案件质量评估、庭审旁听、回访办案机关和受援人,掌握案件承办人员履职情况和受援人满意度情况。
第六,加大信息化应用程度。推进部门之间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法律援助网上申请,网上阅卷,远程视频会见当事人、参加庭审活动,不断提升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