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对于任何人来说,买房子都是一件大事。家住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的甲某因工作和孩子上学等原因,想要搬到洪山镇中心街道附近居住,在和妻子商议后,购买了乙某位于洪山镇某社区的一处闲置院落,在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甲某夫妇便搬进了新家。
按理说,乔迁新居应是人生一大喜事,可甲某夫妇却高兴不起来。原因在于,甲某买到房屋后,村里进行旧村改造,而此时乙某以旧房改造,房屋价格上涨为由,多次上门要求甲某夫妇额外补偿10万元人民币房款,否则就要终止合同。面对乙某的无理要求,甲某夫妇无可奈何,便向当地调委会寻求帮助。
此案件经洪山镇大街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转交由洪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认真分析本案的矛盾焦点后,决定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先从情理角度舒缓甲某夫妇的情绪,另一方面从《合同法》角度对乙某进行普法教育,明确告知他按照法律规定,房屋应该归甲某所有,乙某索要补偿款的行为不受法律支持,并且他现在的行为已经对甲某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最终,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和努力,乙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向甲某夫妇赔礼道歉,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这场“买房风波”也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在房价变幻莫测的今天,也许我们还会遇到类似的问题,甚至可能会遭遇房价下跌时,买房者不愿履约,要求退房等情形。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甲某与乙某双方就房屋买卖签订了合同,且这份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之处,已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乙某后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自然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此类合同纠纷,如果通过诉讼解决,不仅费时而且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最后还会伤了和气,得不偿失。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面对面”解决、零费用等优势,使双方心平气和地把理说透,把问题讲明,既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又促成了问题的妥善解决,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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