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这标志着实施了近20年之久的《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条例》自2001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和推动我省体育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逐渐出现一些与当前体育市场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比如,《条例》的部分内容与目前国家和我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及“先照后证”“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不相一致,增加了经营者的负担;近年来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涵盖代替了《条例》的部分内容,或者对《条例》主要内容作出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细化规定。鉴于《条例》实施时间较长,已不适应我省体育市场改革发展要求,全面修改已无必要,且废止条例不会对我省体育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减轻经营者负担,省司法厅会同省体育局对《条例》废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研究论证,经认真审查并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获得通过。
《条例》废止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将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优化体育市场环境,强化体育产业政策保障,搭建市场服务平台载体,提振体育消费市场,壮大体育市场主体,推动体育产业成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拉动全省经济增长的重要着力点和突破口。省司法厅也将根据职责,继续做好体育领域立法和其他相关工作,为保障我省体育市场繁荣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