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先后多次下发通知,部署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或者专项清理。清理重点主要包括: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的,涉及对外开放、市场公平竞争、产权保护等营商环境领域的以及机构改革后关于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法规、规章开展清理工作。按照计划,今年我们共组织两次地方性法规清理。7月份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十二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本次对六件地方性法规再次以修正案的形式予以修改。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负责”和“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负责起草、执行的法规、规章进行了自查并提出了清理意见。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论证会,对修改内容,进行了逐一论证和严格审核,并依法进行了会签和征求意见。
列入修正案的六件地方性法规,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将《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中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持一致;对《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不一致的扶持政策、免费培训、维修管理等内容作出修改。(二)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如,取消了《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中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取消了《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中有关禁止站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等内容。(三)加强泰山石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中,建立了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制度;明确对泰山山体及泰山石的保护机制;明确界定破坏泰山石保护与管理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四)根据机构改革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对有关部门的名称、执法主体等内容作出修改和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