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潍坊市委依法治市办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健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做好行政调解工作安排部署。
《实施意见》指出,行政调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行政机关要着眼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增强行政调解实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实施意见》明确,行政调解的主体为法定的行政机关、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调解的范围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及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可以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的矛盾纠纷。开展行政调解需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和调解优先的原则。
《实施意见》规定,行政调解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运用于案情简单、调解结果能够即时履行的矛盾纠纷。一般程序运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分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解、结案等步骤。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及时签订协议书;对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行政机关要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
《实施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各项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受理矛盾纠纷首问负责制。要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优势互补。要积极建立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衔接机制,推动建立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促进矛盾纠纷通过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等方式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