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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这个《办法》出台后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自5月13日烟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烟台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后,烟台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明显改善。

  

一个月来
全市一审开庭审理92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
达到100%

  


  

  划下“硬杠杠”

  不能出庭需向市长请假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确因重要公务活动、重大疾病就医等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副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代为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向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请假报告,经批准后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

  

  明确“12种情况”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管理办法》明确以下情况,由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
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案件;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行为,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的案件;
对本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涉及被诉行政机关多个下属部门或内设机构职责,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的案件;
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等。

  

  参与“全链条”

  提升行政应诉工作水平

  坚持庭前研判。行政机关负责人需支持人民法院开展的审前和解活动,在庭审前全面了解案情,研判案件争议的焦点,确定纠纷解决方案,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开庭审理之前。

  坚持全程参与。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全程参与案件处理,对在行政应诉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或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并及时组织整改。

  坚持旁听庭审。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审旁听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在莱州市试点,选取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每季度组织一次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审旁听活动,以实例指导实践,取得了执法与普法的双赢效果。


  

  保障“更给力”

  确保《管理办法》落到实处

  建立审判信息共享制度。人民法院受理一件行政案件,在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开庭时间等信息通报给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便于对被诉行政机关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督导监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正当事由无法出庭,人民法院可以合理延期开庭一次。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月通报制度。司法行政机关每月第一周公开通报上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及行政案件败诉情况。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出庭应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提请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建立考评制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发生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因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案件多次被法院判决败诉、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等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还将被给予处分。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006/25c0075f-b355-4057-86cb-17cd7aaf3a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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