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首部法治督察地方性政策文件《中共济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法治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
《实施办法》严格遵循中央、省有关法治督察文件要求,紧密结合济南市法治督察工作实际,确立了完善督察程序、保障督察效率、确保实操可行的起草总则,规定了督察主体、督察对象、督察程序、督察内容、督察方法、督察结果运用、督察保障和督察责任等工作内容。同时,《实施办法》起草工作着力强化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各区县、市直各部门单位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实施办法》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督察主体和对象、督察方式和内容、督察启动、督察实施、督察结果运用、督察纪律和责任、附则共八章三十一条,体现为四个明确:明确了督察主体和内容。明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是法治督察工作的主体,应当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环节和全链条开展督察工作。明确了督察方式和具体形式。明确法治督察工作包括全面督察和专项督察,全面督察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一般结合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工作采取进驻式督察和书面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督察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委部署和市委依法治市办工作安排,针对年度法治建设重要工作、重点问题,不定期开展。明确了督察程序和工作流程。明确法治督察包括督察计划、督察请示、督察启动、督察方案制订等程序,保障督察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实施办法》务实管用。明确了督察纪律和责任。对法治督察组成员、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确保督察工作严程序、接地气、得实效。
上一篇:严把“五道关”倡导光盘行动
下一篇:滨州:打出组合拳严格规范涉企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