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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仲裁确认破解房地产遗留问题办证困局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一头连着公平公正,一头连着百姓民生。近日,泰安仲裁委为东平县某企业职工家属楼 16 户居民提供个性化定制方案,运用仲裁确认方法集中审理了该批确认实际购房人资格案件,依法化解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这16 户居民拿到裁决书后便可以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登记事项,至此困扰该小区居民多年的办证难题得到成功解决,彰显了仲裁为民情怀。

  以唐某与李某房屋争议确认实际购房人为例,2005年申请人唐某购买了被申请人李某在东平县某企业家属院房屋一套,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2010 年因城市防洪和规划安全需要,唐某响应拆迁政策,配合指挥部尽快完成拆迁,经几方会商同意暂时以李某名义,与城市管理部门、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回迁的方式购买拆迁后新建小区的住房回迁置换房屋,其中回迁置换房屋折抵款余款部分由唐某支付。自 2015 年回迁置换房交付给唐某后至今未办理不动产登记。2020年4月,唐某、李某、城市管理拆迁监管部门三方达成实际购房人确认协议书,请求泰安仲裁委依法确认。

  泰安仲裁委经审理认定

  因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唐某、李某在拆迁安置前已经交易房屋,拆迁过程中,李某代表唐某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合同的要件,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唐某出资缴纳购房差价并实际居住,双方签订的《实际购房人确认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房屋拆迁监管部门也在该协议书上盖章,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据此确认唐某系该房产实际购房人,可以依法直接办理不动产确认登记。

  泰安仲裁委东平分会负责人、泰安仲裁委仲裁员王鲁平介绍,“仲裁确认,就是仲裁委根据当事人请求,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就解决争议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认定,依法评判该合同或和解协议的效力并决定是否给予法律确认,转换成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用仲裁确认的办法处理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问题,用法治思维、法制方法解决办证困局,这是泰安仲裁委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在整个仲裁活动中,泰安仲裁委、城市拆迁管理部门、当事人几方共同参与,个性化设计处理方案,体现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思维。”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006/ae9ec6eb-ce44-4718-b7ae-91294733c6d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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