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内容涉及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5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据了解,我省第一批一揽子调法调规事项共有6项,涉及调整3部法律、5部行政法规。在司法部认真审查论证,反复协调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调整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继3部法律调整实施后,国务院于6月28日发布了《通知》,调整适用5部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相关情况,海南日报记者采访了省司法厅党委书记李永利。
李永利介绍,《通知》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与不久前全国人大授权调整有关法律的决定相配套、相衔接,目的是保障我省各项改革措施于法有据,加快推进海南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李永利表示,《通知》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有关货物、物品暂时进口,需提供相应担保的规定,是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关于“优化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为商务人员、邮轮游艇提供出入境通关便利”和国发34号文中“简化游艇入境手续,实施琼港澳游艇自由行”的具体措施。该调整免除了海南自驾游进境游艇相关关税担保,减少自驾游艇进境的成本,将进一步促进自驾游艇进境海南海域游,推动海南邮轮游艇相关产业的发展。
李永利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实施高度自由便利开放的运输政策。《通知》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有关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需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将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企业经营国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该调整将有利于减少行政审批层级,缩短审批时限,进一步促进海南航运发展,加快海南国际高端航运要素集聚,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通知》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三条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需向中国船级社申请船舶检验的规定,将放开外国船检机构相关业务限制,允许外国船检机构可以对在海南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行检验。该调整借鉴了境外自由贸易港开放登记的成功经验,促进外国船检机构在海南开展相关船检业务,为落实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关于逐步放开船舶法定检验提供法治保障。
《通知》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关限制外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相关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刚通过的在海南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相配套。通过调整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海南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的邮轮企业(经营主体)及邮轮的市场准入许可、仅涉及海南港口的外籍邮轮多点挂靠航线许可权限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该调整有利于推进三亚邮轮母港建设,支持海南围绕三亚建设发展邮轮供应、维修、贸易、人才培养、旅游消费等邮轮相关产业,引导邮轮相关要素向海南集聚。
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发表以来,国家对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高度重视。此次一揽子调法调规之前,在司法部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国务院针对海南进行了两次单项调规,分别发布《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停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为将先行区建成国际一流水平的国际医疗旅游目的地和医疗科技创新平台提供法治支持。目前,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我省正在梳理第二批调法调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