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3月18日上午,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李某华、岑某兰、盘某赵等9名被告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华、岑某兰夫妇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湖南路其住所经营土特产。在经营土特产过程中,二被告人在未办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自家门店及到码市镇、大锡乡等集市或者直接到农户家中,非法收购寒鸡(白鹇)、野猪、麂子、果子狸、竹鼠、野鸡、蛇类和石蛙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过程中,以李某华为主,岑某兰为辅。2018年10月至2019年期间,李某华夫妇收购被告人盘某赵等7人非法猎捕的寒鸡(白鹇)、鵟、麂子、撬田猪(鼬獾)、竹鼠、眼镜王蛇及其他野生动物,通过自家门店及以班车托运至外地等方式进行出售。经鉴定,李某华夫妇收购、出售的寒鸡(白鹇)、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为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其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外的三有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华、岑某兰、盘某赵等9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华、岑某兰,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盘某赵、盘某清、黄某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有期徒刑3年的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被告人盘某林、顾某生、赵某平、李某全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有期徒刑1年的不等刑期,缓期执行,并处罚金;同时判决9名被告人赔偿相应的生态修复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并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