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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举证不能诉请险落空 法院“背对背”调解权益得维护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俗语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院审理案件认定事实时,依据的就是举证,法律对举证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若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遇事后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能承担举证不能而导致的败诉风险。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漆河法庭就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原告由于举证不能诉请险些落空,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据了解,2020年9月,原告姚某租赁被告李某的货车运输木材,事发时李某正使用自己的手拖吊车吊装木材到货车时,姚某站在货车上装木材,后姚某落于车下并受伤,事发时仅二人在场,事故原因不明。经鉴定,姚某所受损伤构成10级伤残。姚某受伤后,其与李某赔偿事宜未达成赔偿协议,后姚某诉至本院,要求判令李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20余万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案情、查阅卷宗后,向原告说明举证不能的风险后,原告愿意减少诉请金额。察觉到有调解的基础后,承办法官采用“背对背”方式调解分别刚给双方当事人作调解工作,被告经过法官的劝谏,为了自己的诚信,也愿意对原告作出补偿。经过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李某补偿姚某20 300元,姚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再因此发生任何纠纷。

  法官说法

  本案属一般侵权,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之间的行为有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现原告无法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若是不能达成调解,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势必不止于此。实践中,老百姓为了交易便捷,极少制作书面合同,更鲜少约定因履行合同致伤时如何处理,且达成口头协议时又无其他见证人在场,以至于因履行合同而发生事故后维权困难。受制于文化知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要求老百姓事事制作纸质的协议不太可行,但可在口头协议时增加辅助手段,如录音、邀请见证人等,以免日后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691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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