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三中院审结一起因网络购物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获支持。
2018年11月24日,消费者蔺某通过某国内电商平台购买了广西某公司销售的“某燕窝浆”,蔺某收到商品后,认为商品属于进口食品,但没有标注中文标签,向广西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凭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广西某公司经营的“某燕窝浆”为预包装食品,未能提供食品供货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查验证明材料,且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蔺某以案涉产品未标注中文标签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退一赔十”。
本案争议焦点是凭祥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蔺某是否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三中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产品是标识为国外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及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经营者广西某公司未能提供供货商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查验证明,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形,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综上,二审判决广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蔺某货款838.6元,蔺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其购买的“某燕窝浆(4瓶)”14份以及赠品4瓶,共60瓶返还广西某公司;广西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蔺某赔偿金8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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