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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捉鸟类 当庭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21-03-20 来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3月18日,韶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曾朝阳独任审判,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卫兵出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陈永忠等人大代表参加庭审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3日13时许,在被告人龙某的提议下,被告人龙某、卢某、冯某驾车在韶山市清溪镇公路沿线使用气枪打鸟。被告人龙某负责用气枪打鸟,被告人卢某负责开车,被告人冯某负责拾捡猎获的鸟只,共计猎获野生鸟类六只,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

  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该六只野生鸟类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其中一只红脚苦恶鸟,五只珠颈斑鸠。三名被告人的非法狩猎行为对生态环境具有破坏性,建议生态资源补偿费用为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卢某、冯某未取得狩猎证,在禁猎期间和禁猎区域内,采用禁用工具进行捕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依法惩处。在三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卢某、冯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冯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龙某、卢某、冯某非法狩猎的行为,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遭受破坏,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三名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还应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遂对龙某等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刑罚;对扣押在案的气枪、铅弹予以没收;责令龙某等被告人支付赔偿金1800元、鉴定费3000元;责令龙某等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湘潭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龙某等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原文链接:http://huna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799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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