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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所在:首页 > 案件追踪 > 非法捕捞要承担刑事责任 也要承担修复责任作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张莹  

非法捕捞要承担刑事责任 也要承担修复责任作者: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张莹  

发布时间:2021-03-23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3月22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联合湛河区检察院和平顶山市白龟山水库渔政管理所,在白龟山水库开展一起非法捕捞案件的放流生态修复活动,共放流价值34000元的各类鱼苗86000余尾。

      白龟山水库的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禁止所有捕捞作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活动。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朱某红、朱某伍、李某清等人自制抬网,在湛河区曹镇乡曹北村北侧白龟山水库水域非法捕鱼,后于2020年7月被当场抓获。

      湛河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朱某红等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判令四被告人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修复责任。经释法析理,朱某红等四人自愿赔偿渔业资源修复费用34000元。

      判令被告人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法律术语上称为环境修复性司法。它是指通过司法裁判,责令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人,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修复,保证生态系统恢复到损害之前水平或者让生态保持平衡。湛河区法院在这起非法捕捞案件中,判令被告人承担修复责任,既惩治了被告人损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也使受损害的环境资源得到有效的修复。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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