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可谓是一项风靡全世界的运动
球员间激烈的对抗
队友们无间的合作
以及颇具趣味性
和观赏性的动作令它深受大众喜爱
然而对抗性极强的篮球运动
在急停跳投 争抢篮板空中落地时
很容易导致人员受伤
由此引起的侵权纠纷也不少
那么在篮球运动中造成他人受伤
是否够成身体侵权
篮球场上的民事纠纷
2019年9月,长岭县某合作社举办篮球比赛,赵某某和姚某某分别作为甲、乙两队队员,参加比赛过程中双方在争抢球时发生身体接触,赵某某倒地时手按在了场外的凳子上,造成其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治愈出院后,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
2020年12月,赵某某将姚某某及乙队组织者某公司诉至长岭县人民法院要求双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47133.99元。
坚决跟“和稀泥”说不
长岭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赵某某身体的损伤是在篮球比赛中造成的,篮球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比赛中双方球员发生合理碰撞是允许的。由此造成的损伤,行为人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赵某某、姚某某均属自愿参加到比赛中,对篮球运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是明知的,并且赵某某庭审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姚某某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赵某某在篮球比赛中的损伤,两被告均无侵权的过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
所谓“自甘冒险”
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
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
那么
当风险出现的时候
就应当自己承担
损害的后果
法条指引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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