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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大事后的“小事”(一)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据报道,我国已经进入离婚高发期,离婚率已经连续十余年逐年递增。从过去的谈离婚色变,到70后纠结于离或不离,再到80后的“离婚没啥大不了”、90后“说离就离”,中国人的离婚观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改变。在夫妻双方因为离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来到法院“诉讼离婚”成为年轻夫妻的首要选择,离婚案件占据了基层法院全年受理案件的一壁之地。笔者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发现许多起诉离婚的夫妻对于该类案件涉及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一知半解”,使自己的诉讼之路不是那么“顺利”。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以案释法,将离婚大事后的“小事”讲清楚:

常见问题1: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我再次起诉离婚,法院说“不满六个月不予受理”于是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这“六个月”怎么计算?

实践中,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除了“法定离婚事由外”,法官往往奔着“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目的,给与夫妻双方修复感情的机会,对于第一次离婚诉讼大都会判决驳回。然而,一些夫妻离婚态度坚定,往往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时候如何计算“六个月”这一问题就需要重视起来。

案例:女白领“六个月”理解有误二次起诉离婚法院驳回

在一次外出旅游中,90后女白领丽丽和老公王海一见钟情。两个月后,两个热恋的年轻人便在朋友的祝福下登记结婚。结婚后,“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事逐渐取代了热恋的激情,因为婚前双方了解不足,小两口三天两头因为一些琐事吵架,而且越闹越厉害。去年6月份,在一次大吵后,心灰意冷的丽丽跑到法院起诉离婚,因为王海不同意离婚,法官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了丽丽的诉讼请求。但对于“离婚”一事态度坚决的丽丽在该案宣判后六个月后就迫不及待地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审查后发现,丽丽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在第一次判决离婚生效未满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的情形,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七)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许多当事人认为,“六个月”是指距离第一次起诉或者是第一次起诉收到判决书后六个月,并据此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其实,该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是指原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那么怎么确定原判决什么时候生效呢?实践中,宣判后法院需要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可以提起上诉,所以在最后收到判决书的一方当事人十五日后没有上诉就是生效之日,当然如果是二审最后收到判决书的当事人收到判决书之日就是生效之日。在这里法官提醒大家,如果再次提起离婚之诉,一定事前和法官确认一下原判决的生效日期,不要简单根据判决书上的日期计算时间。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6/08/id/20557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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