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3日,原告王大爷因孤身一人,遂在族人和证明人的见证下与被告小李签订协议。约定王大爷由小李照顾赡养及养老送终,王大爷的房产及财产由小李作为继承人继承。协议签订后,王大爷并未与小李共同生活,仅在2008年春节前后,小李把王大爷接到自己家中一起居住约一个月,期间王大爷与其夫妻二人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关系日趋紧张。
据原告王大爷诉称,因自己的房屋被小李占据,现只能栖身于外村自己的妹妹家中。现王大爷将小李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扶养协议。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已达12年,但原告一直自己居住在其住所,期间起居和日常生活多为自理,被告虽对其偶有照顾,但未尽完全扶养之义务,且并未采取实质措施改善双方关系,化解彼此矛盾。被告的种种做法令原告大失所望,再维持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已有违原告之初衷,更有违法律善良之本意。故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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