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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要谨慎 滥用措施须赔偿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申请人往往会在诉前或诉中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有没有风险?答案是肯定的!一旦诉讼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申请人有可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日前,泉州市泉港区法院审结了原告泉州某特种油品公司与被告安徽某通信网络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以被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存在过错为由,判令其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原告泉州某特种油品公司与辖区某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份,根据合同约定,受让人泉州某特种油品公司应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逾期缴纳的将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

  2019年5月20日,被告安徽某通信网络公司作为原告公司的股东,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挂失公司银行账户U盾并转移公司资产为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566万余元。2019年5月22日,法院作出冻结原告的银行存款的裁定。

  2019年5月27日,原告以“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提出复议,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2019年5月29日,被告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原告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日,法院裁定解除冻结。

  2019年11月,原告泉州某特种油品公司认为被告安徽某通信网络公司滥用诉讼保全措施,该错误保全行为造成原告无法及时向辖区自然资源局缴纳土地出让金致其支付12万元违约金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上述违约损失。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系一般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本案被告申请诉求财产保全所依据的理由具有不确定性,且未能举证与原告之间有存在民事权益争议,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原告有自由支配银行存款的权利,2019年5月27日,原告以“缴纳土地出让金”为由提出复议申请,明确了其使用账户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意愿,但因被告申请诉前保全的行为导致原告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无法正常使用,截至5月29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损失与被告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承担原告在此期间因被保全产生的损失。经计算,上述5月27日至29日期间产生的违约金损失为4.5万元。

  综上,判决被告安徽某通信网络公司赔偿原告泉州某特种油品公司在上述期间内因保全行为产生的违约金损失4.5万元。

  今年3月,被告安徽某通信网络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申请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重要的权利,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但是,相关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等都可能对被申请人的经济和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官提醒,申请保全一定要依据法律,谨慎考虑,三思而行,以防保全不当而使自己和对方遭受风险和损失。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387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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