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秀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候某与被害人雪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候某拳击雪某鼻子致其受伤,经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一审判处候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5 月22日,候某发现雪某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时,一时气愤扣留了卡中500 元,继而发生争执。雪某抬脚踢向候某大腿部位,使得候某情绪激化,双方开始扭打起来,最后候某一拳击中雪某鼻子,致使雪某鼻部受伤出血而停止扭打。经伤情鉴定,雪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雪某随即报警。
6 月 26 日,经过一个月的冷静与调解,候某与雪某出于一起离乡务工的工友情谊,对于当时的做法都认识到错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候某返还扣留的500元及赔偿医疗费用,雪某对候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近日,秀屿法院经审理认为,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候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双方对矛盾激化作用,一审判决被告人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