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日前,新田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刘某、黄某等7人以“碰瓷”手段实施敲诈勒索一案,7名被告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至2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黄某等7人经事先商量,分工协作,在新田县城区踩点观察,寻找酒驾司机,以故意追尾碰撞的手段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酒后驾车害怕被查处的心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个月间,7人各自伙同团伙中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1至4次,违法所得20000至65650元不等。
法官说法: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碰瓷”手段具有隐蔽性和多样性,酒后驾驶更易被“碰瓷”者利用并受其胁迫,驾驶员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不给碰瓷者可乘之机。同时,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遇到交通事故时,一定要及时报警,再隐蔽的犯罪行为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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