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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骗取他人财物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陕西法院网讯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疫情防控期间,受害人出行不便的情况,实施诈骗。3月25日下午,淳化法院在淳化县看守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诈骗、盗窃案,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以李某盗窃罪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2月6日至2月12日,在全国上下共同战疫防控的关键期,被告人李某用手机在相关网页查询到咸阳市、渭南市境内养殖场和废品回收站注册登记信息后,便用自己不同的两地电话联系养殖场及废品回收站法人,称其为当地环保局工作人员,以近期疫情防控工作为由,询问其经营场所是否进行消杀等防控措施,再编造被害人应缴纳年审费、管理费、排污费等相关费用,或者以疫情影响拟关停营业场所、申请大额补助款等不同理由,要求被害人缴纳手续费和好处费,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并以疫情防控期间不便上门收取为借口,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共骗取李某等37名被害人现金37626.5元。

  又查明,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视频软件认识被害人郑某某后,便谎称自己是爱心公益协会工作人员,可为郑某申请补助款,于2020年1月11日、13日两次来到郑某家中,在郑某某手机上以注册相关信息为由,先后5次转走郑某微信绑定邮政储蓄卡中的现金20017元,直接充入其手机赌博软件账号,并删除相关转账及支付记录。

  再查明,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称受害人出行不便,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原文链接:http://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3/id/48684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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