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邵东市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申请人享有优先债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待处分财产被长沙市某区法院首先查封,该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等不靠,及时、主动与长沙市某区法院联系,将查封财产移送邵东法院执行,充分实现了优先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017年起,刘某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多次向王某借款80万元,并用自己在长沙市的一处房产向王某设定抵押。因刘某未按期还款,王某诉至我院。审理过程中,王某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在协议生效后一周内偿还王某本息合计138万元,如刘未在规定时间内偿还,则拍卖其抵押给王某的房产,王某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刘某未履行生效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经查询,刘某位于长沙市某处的抵押房产已被长沙市某区法院首先查封。若按照正常的财产处分程序,该房产应当先行由长沙市某区法院处置,虽然王某作为抵押权人对该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不因查封而受影响,但是必须要等到长沙市某区法院对相应的债权纠纷进入审理、执行程序后,才能提出申请,财产分配才能进行。这无疑会增加资产处置的不确定性和相应的成本,也会影响到邵东法院执行案件的质效。
为此,承办法官及时向长沙市某区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要求将查封财产移送邵东法院执行,并亲赴长沙市某区法院与之协调,最终使得该处抵押房产顺利移交邵东法院执行。现该抵押房产已被邵东法院拍卖处置,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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