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水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亲戚间借款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承办法官从亲情入手,以感情为突破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
2016年6月,被告胡某因承包工程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朱某借款150 000元,2016年6月16日,原告朱某通过向他人借款及向银行贷款的方式为被告筹集了150 000元。从2017年至2020年10月,被告胡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偿还了原告朱某借款81 000元,余款69 000元及利息19 000元尚未偿还,后原告朱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胡某偿还借款本金69 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9 000元。
彭水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及与当事人沟通后了解,该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朱某借给被告胡某的150 000元,其中80 000元是原告朱某向银行贷款所得,双方未就该80 000元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胡某已将该80 000元借款偿还给原告朱某。剩余70 000元为原告朱某向他人所借,原被告就该笔70 000元约定的借款利息是月利率4%。目前被告胡某就该笔70 000元借款向原告偿还了1000元,同时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2800元。
鉴于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胡某对该笔借款亦无异议,同时了解到原被告系亲属关系,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考虑到原被告的亲属关系,且原告情绪较为激动,承办法官决定以思想疏导为切入点,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释法明理,耐心劝解,并告知原被告,借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之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被告胡某偿还原告朱某借款本金68 300元,具体还款方案为:被告胡某同意于2021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朱某借款本金20 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某剩余借款本金48 300元,原告胡某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因此,当事人在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对于借款利率的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