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沉迷网路赌博,在输完全部积蓄并背负大量外债后,伙同被告人杨某抢劫金店,用斧头砸碎玻璃展柜抢走16条项链。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没收斧头、铁锤、安全帽、手套等全部作案工具。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人梁某因赌博输掉全部积蓄并背负大量外债后,便产生了抢劫金店的想法,遂邀约被告人杨某参与,约定抢劫得手的财物六四分成,杨某表示同意,并多次进行踩点。9月12日20时许,梁某、杨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了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金都广场金嘉利黄金珠宝城,由杨某在店门口负责接应,梁某则手持斧头冲进金嘉利珠宝城,用斧头砸烂靠近门口的玻璃展柜,抢得16条项链后逃离现场。次日凌晨,梁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梁某身上查获11条项链,从杨某身上查获5条项链。经鉴定,被抢的16条项链价值33578.6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在公共场所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