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3月30日下午,韶山市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案件调解前,主审法官周建明通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结合实际情况,多次调解“出实效”。
韶山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受理原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湖南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本金利息合计245220元。原告于1月20日向韶山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保单提供担保。本院于1月20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1月26日,韶山法院向韶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告不动产多套。该案于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在其房产转移给原告后仍然向被转让房产的承租户继续收取租金,构成不当得利。被告辩称在该房产的租户处累计收取了20万元用于冲抵原告应付被告的物业费,该费用冲抵后,原告实际还有拖欠被告物业费,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鉴于双方意见不一致,3月19日的庭审当天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后,承办法官没有放弃调解,通过对案件的深入了解,考虑到该案涉及两家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以后必须继续合作等客观因素,周法官不断厚植初心使命,担当实干,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着力点和突破口,多次采取电话与双方沟通,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于3月30日下午促成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且双方就后续的合作另行形成了协商纪要。
周法官立足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对案件主动积极的调解,依法保护了市场主体合法权利,促进了两家企业的健康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温度”。该案涉诉的两家企业对法院调解结案纷纷点赞。
下一篇:三男子非法狩猎,法院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