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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返还股权转让款未兑现 员工起诉公司返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小王是聚贤公司(化名)的员工,工作两年后,公司承诺为其涨工资,但涨薪方式为由公司替小王入股,而非直接发放现金。后小王发现自己并未取得公司股权及股息分红,故将聚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5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小王的全部诉请。

  原告小王诉称,其2017年底进入聚贤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工作两年后,聚贤公司称因小王工作能力突出,可以参与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持股方式为,公司将小王的应发工资金额每月上调5千元,但不发放现金,而是每月扣发5千元用于替小王出资入股至聚贤公司的关联公司,小王可以得到该关联公司的股息分成。小王同意参加持股计划后,当月自己补交了5千元入股款,此后9个月由公司以扣发工资的方式入股。10个月后,小王到手的工资没有变化,也没有取得聚贤公司关联公司的股息分红。如今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小王已离职并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退还款项。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案涉5万元属于双方之间因股权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审查范围,故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因此,小王将聚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聚贤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5万元。

  聚贤公司辩称,小王的诉讼主张不成立,公司承诺的是虚拟股份不是实质股份,公司的虚拟股份是给小王涨工资,涨工资部分拿出来入股年底分红,只要不在单位工作,虚拟股份就没有了。现在小王已经离职,既不能享受公司分红,虚拟股份也无法变现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聚贤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虽然有关于虚拟股权激励制度的规定,但该激励制度仅能及于其公司内部,不能对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聚贤公司的关联公司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聚贤公司自小王每月的工资中扣除5千元,其称系用于替小王出资给聚贤公司的关联公司,但款项扣除后,聚贤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将款项交付其关联公司用于出资,现小王未从聚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处取得任何权益,聚贤公司实际未能完成其替小王出资的合同义务。故对小王要求聚贤公司返还10个月的出资额共计50 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聚贤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股权、期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是企业为提高公司、团队凝聚力,降低薪资成本,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与员工双赢的一种激励方式。上述类型的激励计划,一般由相对完善的配套机制组成,包括员工激励方式、股权结构设计、进退机制等,且激励计划在企业的初创期、发展期、扩张期均有较大差别。因此,在此提示劳动者,当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诺激励计划时,劳动者应当详细了解公司激励计划的配套措施、实施阶段,切忌单凭员工手册、企业宣传中只言片语的承诺就接受单位提供的所谓“虚拟股权”或股权激励。例如本案中公司承诺扣发工资入股的情形,并非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而是假借加薪激励之名,实际是扣发职员工资。即使真如公司承诺,将涨薪的部分代替员工入股新公司,员工也应及时要求用人单位提交出资凭证或注资公司的股东名册、员工持股信息等,确认自身权利。此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例如涉及工资、社保、经济补偿、激励政策等)应首先提起劳动仲裁,如对裁决结果持异议,可及时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444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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