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彭水县乔梓乡长寿村利用当地水资源从事商业饮用水开发,阿依达公司于2014年7月向乔梓乡长寿村村委会作出书面承诺:“我司新建的《太极集团高端饮用天然水项目》拟在你村二组两叉河神仙洞取水,开发雪莲牌太极饮用天然水。为不影响第三方权益,保证村民正常生产生活,我司承诺:优先保证村民饮用水需求,为保证村民用水,必要时为村民新建饮用水设施”。
后阿依达公司为保护水源,于2015年又与长寿村二组村民老谢签订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阿依达公司以租赁方式流转老谢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至2020年6月30日。
2015年7月,当地水务行政职能部门作出的《关于太极集团高端饮用天然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中写明:“业主承诺在天气严重干旱,村民饮用水水源不足的情况下,优先保证村民用水需求,项目取水不会对周边居民的取水权益造成影响。”之后,阿依达公司便在老谢所在组神仙洞取水点取水从事商业开发,并取得了相应的取水许可。
2020年7月2日,老谢以自家原有长期人畜取水点为地表水,在天干和冬季时无水且经检测总大肠菌群超标,阿依达公司未兑现优先满足村民生活、灌溉用水及阿依达公司封闭取水后致老谢取水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阿依达公司在高于老谢农田及住宅的取水点留出水龙头,先满足老谢农田灌溉及生活用水,并且从取水点处安装自来水管至老谢住宅内。
法院审理后,判决阿依达公司在高于老谢农田及住宅的取水点留出水龙头,并优先满足老谢农田灌溉及生活用水。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阿依达公司在老谢所在村组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做到首先满足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老谢原有取水点为地表水,干旱时缺水且水质不达标,存在用水困难,而阿依达公司在其取水点采取封闭式取水,老谢亦无法利用阿依达公司占用的取水点正常取水,导致其生活用水及农田灌溉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根据前述规定及阿依达公司曾向乔梓乡长寿村村委会所作的书面承诺以及其在案涉项目论证报告里的承诺,阿依达公司有义务采取措施满足老谢的用水需求。虽然阿依达公司在前述承诺时未作出在取水点留出水龙头这一具体承诺,但留出水龙头确是保证阿依达公司取水点取水环境安全和满足老谢生活用水需求的切实可行措施。因此本案判决阿依达公司在高于老谢农田及住宅的取水点留出水龙头,并优先满足老谢农田灌溉及生活用水。
法官寄语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企业或者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时不能滥用权利,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处理好企业的商业利益和水资源当地城乡居民的用水权益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