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近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民一庭首次适用《民法典》第944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这一新规定判决了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告是一商场商铺的业主,被告系该商场的物业管理公司。原告自2018年11月开始经营该商铺,其后一直在被告处购电。2021年1月4日开始,双方因物业费纠纷被告向原告限制购电。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恢复正常售电未果。遂诉至新城区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恢复正常售电并赔偿经营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被告作为原告所在商场的物业公司一直向各业主代为售电,其擅自对原告商铺限制购电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至于被告辩称是因原告未缴纳物业费、空调费才向原告限制购电,属于物业合同纠纷,应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且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故被告该辩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恢复正常售电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营业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故该项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新城区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履行向原告所有商铺正常售电的义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生效后,新城区法院向被告物业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该司对待相关的物业纠纷应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不应采取断水断电等违法措施。对该公司起到了良好的法律引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