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原告刘某来到宝坻法院林亭口法庭,将一面书写有“执法为民,心系百姓”的锦旗送到了法官手中,以表达他对法官司法为民、热心服务群众的工作作风的充分认可和由衷感谢。
据悉,这是一起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第三人八门城镇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经营权权属纠纷案。2017年,刘某和同村村民田某承包了村委会的1733.76亩土地,承包期为5年。经双方协商,原告刘某出资60万元,分包其中的472亩地。2020年底,田某无故不同意刘某继续耕种土地,并要求其退还所承包的472亩地。刘某多次找田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继续履行承包协议。
2021年3月31日,宝坻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涉案土地在4月上旬将进入耕种期,如按正常诉讼程序短则1个月,长则3个月,大概率会误了耕种期,双方的矛盾纠纷必将因此进一步扩大,甚至极有可能致涉案土地撂荒。承办法官随即向庭长汇报了这一情况,共同协商制定调解方案,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中,双方虽有微词,但是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同村邻里感情,耐心地向原、被告明法析理,经过多次谈心交流,最终解开了双方当事人的心结。4月8日下午,刘某和田某对涉案土地的育秧、耕种及担保金的结算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继续履行承包协议。
为保证办案效果,做到案了事了,承办法官敦促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并敦促刘某按协议向田某交付50余万元育秧款及承包费,至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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