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法院:
“为民排忧执行神速,廉洁奉公心系百姓”
近日,三位花甲老人的亲属来到遵化法院,将一面印有“为民排忧执行神速,廉洁奉公心系百姓”的锦旗送到副院长葛志国手中,感谢其与行政审判庭工作人员高效、及时审结交通肇事案件,全力维护老年人权益,用实际行动践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宗旨。
2020年6月,原告高某某等三人乘坐缪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缪某某死亡、三原告受伤,其中高某某伤势严重。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缪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小型轿车驾驶人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缪某某的继承人缪某将肇事司机张某及承保张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缪某某的继承人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三原告治疗结束后,将肇事司机张某、保险公司、死者缪某某的继承人缪某诉至法院。
审理中,主审法官葛志国了解到死者缪某某离异,无可查遗产,其继承人缪某又明确表示不继承遗产,遂本案原告可能仅能得到其损失的30%赔偿。由于当时正处疫情期间,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三起案件全部采用互联网庭审形式进行网上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葛志国法官又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充分理解了三原告实际困难,但表示因本起事故造成一死三伤,保险公司无法划分交强险的赔偿比例,遂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葛志国法官综合本案实际,从保护老年人权益角度出发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收到判决3日后判决未生效阶段便先行将赔偿款汇入法院。
当工作人员将赔偿款送到三位老人手中时,老人们表示这极大缓解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对法院高效、及时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难,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特赠送锦旗表达真挚感谢。
迁安法院:
“执法公平公正,助企有力有效”
近日,迁安法院精准把握企业司法需求,成功化解了涉及迁安市大崔庄供销合作社与租户的7起纠纷案件。为此,迁安市大崔庄供销合作社送来“执法公平公正,助企有力有效”的锦旗,充分表达了对大崔庄法庭审判工作的认可和赞誉。
迁安市大崔庄供销合作社在大崔庄村有一排门市,在该社传统的经营模式被市场经济取代的情况下,该社与其4名职工及3名附近村民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有的是长期合同,有的是每年一签,已经持续了30多年。2020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将对该门市进行整体改造,故向7名租户下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和清场函。但因各租户租房用途不一,未及时清场。因此,该社将7名租户起诉至法院,要求腾空房屋,并给付所欠租金。
案件受理后,法庭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与各租户详细了解情况。通过了解,各租户情况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为附近的村民租户,共有4户。他们对于腾空房屋没有意见,但是持观望态度。在法庭工作人员向其讲明情况后,均表示同意在约定时间搬走,不用起诉他们了。就这样,通过现场面对面的走访沟通,4个案件在诉前就及时化解了。另一类是内部职工租赁,共有3户。此类租户在租赁之初也一同购买了合作社的部分商品,而这些商品已经被市场所淘汰。当时为了自己所在的企业担了担子,并且租赁多年,现在又无其他工作可做,马上搬家还需再重新寻找场地,困难重重。因此,心里有怨气,加之听说合作社要将该房产租赁给他人,更是心怀不满。了解到这部分人的担忧之后,工作人员马上向原告了解腾空房屋的真实目的,并且明确告知原告,如对外租赁,原租赁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原告明确其收回房屋的目的是为了改造升级,并将相关审批文件送到法庭。这样,解除了租户的顾虑。通过法庭耐心地释法明理,这三户租户当中有一户同意搬家,原告撤回了对其的起诉。另外两户因为种种原因调解不成,转为立案程序。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司伟伟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充分了解案件详情,并在庭审结束后,对其中拖欠租金多年的租户进行了劝说,动之以理,晓之以情,详细讲解相关法律法条,分析其中利害关系,并对相关执行过程进行阐述,最终,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纠纷。最后一户涉及到被告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和装修,对于此项费用如何负担,以及该户经营超市,超市内大量未出售的货物如何处理,双方当事人为此分歧较大。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装修费用。双方举证质证后,发现被告拖欠的租金与其投入的装修费用相差无几,且原告同意被告将装修拆除,并给出相应的宽宥时间,让被告处理店内货物。最终,双方在庭审之后握手言和。
风雨办案路,拳拳为民心。迁安法院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发展。
古冶法院:
“不徇私情、严格执法、明察秋毫、公正廉明”
4月20日,案件当事人赵某某来到古冶法院民二庭,将一面写有“不徇私情、严格执法、明察秋毫、公正廉明”的锦旗送给孙艳春法官,并由衷感谢她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抽丝剥茧、查明真相,还其公道。
2019年5月,赵某某与周某某驾驶周某某所有车辆与原告毛某某妻子发生交通事故,为此,毛某某诉至古冶法院,要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驾驶人赵某某赔偿其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某一直否认驾驶了事故车辆,并称在收到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提起过行政复议,但未获支持。案件经多次调解未果后开庭审理。庭审时,车辆所有人周某某当庭承认,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实际是自己,因其驾驶证已扣满12分,当天属于无证驾驶,担心本次事故产生的行政处罚会对其子女高考有影响,便在首次到交警队做笔录时称事故发生时驾驶司机为赵某某,致使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驾驶人为赵某某。
孙艳春法官了解全部情况后认为,在双方的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均不足的客观情况下,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予以认定本案的事实。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为事故责任人是依据周某某的陈述做出,其口述是唯一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而周某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及事故在场人,当庭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作出自认,且能对当时在交警队的陈述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信。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和对实际情况的分析,本案最后决定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认定周某某为涉案事故车辆实际驾驶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古冶法院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为民众排忧解难,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努力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文章出处:唐山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