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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经典——《司法过程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1-04-26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初读《司法过程的性质》,是踏进象牙塔学习法律的第一年,老师推荐的法学生必读书目榜首就是它。坦率地说,当时大致翻了翻,有点知其然又不知其所以然的感觉。后来疫情在家重温这本书才明白,没有普通法系的学习背景及司法实务经验,难以窥其全貌,难以明其要义。

  

  《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是根据卡多佐在耶鲁大学的演讲整理而成的,是卡多佐对自己法官职业生涯的总结和经验之谈。他阐述了法官判案时担当的职责以及裁决的方法,厘清了司法过程的性质和影响司法的各种限制因素。对于司法过程到底是什么样的过程,卡多佐在书中如是写道:“当我决定一个案件时,我到底做了些什么?我用了什么样的信息资源来作为指导?我允许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对结果起了作用?它们又应当在多大比重上发挥作用?”为了回答这一个又一个连环疑问,卡多佐将司法的过程生动形象的比喻为一个酿造化合物的过程,而法官亲自参与这个酿造的过程,其中影响酿造的因素其实就是裁判的四种方法——哲学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习惯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法官在酿造的过程中会根据哲学、历史、逻辑、习惯以及其他成分进行平衡,小心增减,谨慎调试每一成分所起的作用,最终尽可能明智地决定哪种成分起主要作用。

  初读之时,我还疑惑习惯为什么会在司法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当时简单地认为法律既是固定的条文,法官只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判案即可,将案件事实与法条链接起来就能解决纷争。直至后来在法院从事司法工作,才明白卡多佐书中所讲习惯在司法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就比如在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在交房后发现该房屋厨房无烟道,厨房所对上层为卫生间,原告认为该房屋不符合住宅设计标准,没有考虑消费者的心理感受和生活习惯禁忌,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并赔偿损失。法官审理后认为消费者的购房目的都是用于居住生活,现房屋设计违背了一般大众的心理预期,违背了中国人的生活习惯禁忌,无法达到正常居住生活的合同目的,遂依据习惯解除合同,保障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卡多佐认为习惯更多的是在逻辑与历史的方法失效时的另一种检验标准。这种标准在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日常实践中产生,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就需要以一个普通人的视角对习惯的标准进行审视。因此在很多案件中,法官都要考虑某些特别的市场、贸易或者职业习惯,当时的社会风气和导向、核心价值观、时代标准以及人们的通常思维。其实习惯的方法通常并不是单独参与司法过程,在个案中可能将习惯与传统道德、流行的关于正确行为的标准和时代风气融合,这是习惯的方法和社会学方法之间的契合点。

  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指出,由于社会生活太过复杂,以至于在人的能力范围内不可能存在注重每个细节的、适用于各种案件、可以解决每一种问题且又公正合理的法律。而且法官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他有喜好和偏见、本能、情感、个人经历,这些主观因素或多或少会影响他们的判决,因此在判决中或多或少会打上法官个人喜好的印记。纯粹的理性只存在于理想的世界中,法官能做的就是尽可能无限接近客观理性,从而做出他们所认为的最为公正的判决。法律的体系也许不够完备,法官也不可能全然理性完美,但这种不完备不完美在大部分情况下,对一个普通人的生活之影响微乎其微。在千百年的进化过程中,法学的阶梯已经在前辈们的努力中有了一些骨架,虽从哲学之高度来讲,它似乎千疮百孔,但那是学术与实务的范畴。对于普通人而言,还是有必要去相信现有的法律足以解决生活中的绝大多数问题,而不必为那些高深的模糊地带去过多思索,劳费心神。但是,那样模糊的灰色地带,却总是需要那样一群人去追寻与探索,并最终推进法学体系的发展。无论是英美法系中的法官,还是大陆法系中的立法家,都是站在最前沿,与所有科研领域的实践家一样,在空白中探索,一点一滴地做着填补的工作。

  重温此书,发现卡多佐为我们司法实践者提供了一种确定方向的态度,一种平衡的技艺,一种自省的意识。也许,这要比书中具体的观点更具启发性。我们法官要做的是在公正行使规则权力的同时,让人们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温度。胜负皆服,服在内心,核心是把法律的内在品质挖掘出来,然后温暖每一个人。法律的最高境界就是在运用规则的过程中用心去传递法律的温暖,而不是把生硬的法律条文写在一纸判决上。卡多佐在一个世纪前的演讲中说到:“当火炬在你们手中时,那火焰将格外辉煌。”但愿如此,我们内心方可有些许的安宁和温暖。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926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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