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工作以外的生活还给打工人”,保障劳动者合法休息休假权利,越来越引发社会大众的共鸣。对于加班费怎么要、怎么给等系列问题,法官提醒您首先要弄明白三类工时制度的区别。
一般情况下,企业用工适用“标准工时”,即众所周知的“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除此之外,还有两类需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能适用的特殊工时:第一类“综合计算工时”,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一般多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第二类“不定时工作制”,因岗位所需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休息、休假可自行安排。
案例一:企业执行“996”工作制,劳动者要求延时加班费可支持
张先生经猎头介绍入职某公司,从事市场推广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标准工作时。张先生入职前,公司曾通过邮件向所有管理人员发送了名为“【非常重要】关于在管理层中严格要求996工作制的决定”的通知,内容载有“所有带团队的管理者,每周必须至少工作72小时”。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大量微信往来记录,显示其周一至周六下午五点至晚十一点期间,经常性地安排工作、回复工作信息、进行线上视频会议等。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所提交的通知可以证明某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微信往来记录可以证明张先生确实按照公司安排存在加班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先生平日延时加班工资3万余元。
【法官释法】: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二:保安公司执行特殊工时,加班费核算有变化
黄先生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在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由队长排班出勤。黄先生称公司要求岗位24小时不断人,因此如遇到周末、法定节假日排班均需出勤。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保安公司提交了黄先生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考勤记录显示黄先生和其他三名保安轮班出勤,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均有保安员在岗,黄先生曾有5个法定节假日出勤。同时保安公司主张该公司保安员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且提交了相应年份的《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显示该公司安保岗位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安公司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的特殊工时审批,黄先生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在此情形下,保安公司无需向黄先生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依据保安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黄先生存在法定节假日出勤情况,最终法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黄先生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法官释法】: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需要提示的是,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为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超出上述时间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150%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如存在法定节假日出勤情况,企业仍应按照300%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案例三:快递小哥要求加班费,因企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被驳回
2018年9月1日卢先生入职快递公司,担任配送员,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里载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卢先生主张每天7点半上班,没有固定下班时间,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均上班,存在加班。卢先生要求快递公司支付工作日延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快递公司主张卢先生执行不定时工时制,该公司不做出勤要求,员工完成派件任务即可,卢先生的工资构成属于与工作量挂钩的底薪+配送提成模式(按照配送单量、单件重量、单件配送距离等标准核算)。快递公司提交了2018年和2019年特殊工时审批手续,该证据显示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快递公司的配送员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已就配送员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卢先生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卢先生要求快递公司支付工作日延时、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卢先生全部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力。物流配送、长途运输、出租车、外勤推销类等特殊行业岗位经过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无权主张加班工资。但值得注意的是,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与行政审批记载的岗位形成对应关系,否则不能当然地适用不定时工时制。
【法官提示】: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即安排劳动者加班,但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执行或部分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应履行必要行政审批手续,除此之外,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企业应将工时制度向劳动者告知,并将与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相关的重要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落实。适用不同的工时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体现行业差异性、促进特殊行业良性发展。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依规选择执行工时制度,劳动者也应及时了解不同工时制度的区别,方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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