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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建商品房预售申请限最高5次

发布时间:2021-05-07 来源: 本网 作者:佚名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新建商品房售前监管、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规范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强化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履约行为。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通知》提出,申请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原则上新建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十五层及以下建筑达到1/2,十五层以上建筑达到1/3且不少于七层可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此外,申报规模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总建筑面积可分次申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超过3次,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不超过5次。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一房一价”销售规定,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不得超过房管部门备案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拆房价款,买受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一致。

  《通知》强调,申请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应达到以下要求:十五层及以下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十五层以上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七层。建筑物有地下层的,每层可抵减主体结构一层;底商和裙楼应结构封顶。

  此外,《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销售时间不得早于9:00或晚于20:00。销售过程中主动接受房管部门的巡查和监督,配合房管部门对买受人进行抽样回访。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机构或个人名义向买受人收取任何款项。意向购房人未选定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理期限内退还认筹金等预订款性质费用,自意向购房人申请退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定金及房价款按双方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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