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在春秋公司(化名)担任人事主管,负责公司员工考勤申报。2019年5月春秋公司在对员工的考勤进行核查时发现,张女士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本人50多次非正常打卡修改为正常,春秋公司以张女士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后双方因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合法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春秋公司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春秋公司诉称,张女士是公司人事主管,其工作职责之一是管理公司的考勤打卡机,并制作电子打卡记录。2019年1月至5月期间张女士存在多次未打卡的情况,但其制作的电子打卡记录均显示其本人为正常出勤。公司将张女士制作的打卡记录与考勤机原始记录核对发现,张女士对自己的考勤记录进行了50多处修改,原始考勤记录中存在的50多次上班或下班未打卡,个别全天没有打卡的情况均被修改为正常上下班。春秋公司主张张女士作为主管考勤的人事人员,擅自修改自己的考勤记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其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被告张女士辩称,其虽然负责春秋公司的考勤工作,但春秋公司还有专门的考勤人员,其修改电子打卡记录的情形并非是对自己出勤记录的篡改,只是一种修正,是一种补打卡的行为,并未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且其并没有通过修改打卡记录从中获利,因此春秋公司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庭审过程中,春秋公司提交了其公司运营总经理与张女士的谈话录音,张女士在谈话中承认其存在未打卡以及修改考勤的情况,认可已经违反了公司纪律。张女士对该谈话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其并未以此谋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张女士利用职务之便修改自己的考勤记录,例如将未打卡修改为打卡,将无打卡修改为正常出勤,其亦认可存在上述情形。张女士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其是否为自己实际谋利并不影响该行为本身的性质,故春秋公司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系合法解除。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通常会将其劳动纪律细化,形成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在规章制度之外,劳动者应遵守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如果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可能会面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因此,法官建议,劳动者应规范履职,诚实信用,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也应规范管理,依法建立规章制度,并向劳动者公示送达,以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