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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跑分”躺赚钱 “帮助犯罪”要不得

发布时间:2021-08-13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每天宅家躺平就能赚钱?

  仅提供支付账号就能月入过万?

  嘿,醒醒!

  别做梦啦!

  你所谓的轻松赚钱,

  就有可能成了“帮助犯罪”!

  近年来,一些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快速转移诈骗赃款,打着“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幌子,雇佣技术人员开发用于转账洗钱的网络工具,并称其为“跑分平台”。所谓跑分:

  简单来讲,就是利用正常用户的银行卡或收款码替别人收款转款,从而赚取一定佣金。该平台一方面为诈骗团伙发布非法转账需求提供渠道,另一方面以高额佣金为诱饵吸引大量人员通过该平台协助转移赃款。这些在“跑分平台”上注册会员的人被称为“跑分客”,他们主要通过上传个人收款二维码等支付账户信息协助转账,其行为已成为电信诈骗犯罪链条中一个重要环节。

  日前,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2020年9月底,刘某、赵某同陈某一(另案处理)使用手机、支付宝账号及电脑,在伍家岗区某小区内为“跑分平台”提供资金结算业务。期间,为“壮大队伍”,刘某招揽了以前的同事陈某及其侄儿赵某一(另案处理)等,告知他们有个好工作每天抽几个小时,就可以轻松赚到二、三百元的收益。正好无业没有经济来源的二人贪图赚钱快,在明知道这种“跑分”行为肯定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下,仍然主动参与其中,就这样每天通过充钱、转钱等一系列操作进行赚钱。短短半个月,几人“跑分”支付宝流水已逾千万元。期间,赵某非法获利6千元,刘某非法获利5千元,陈某非法获利2千余元。

  2020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将刘某、赵某、陈某等人抓获,并将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扣押在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刘某、陈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资金结算金额共计一千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

  一是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要因一时图利,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信息;不要轻易被互联网上各类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惑,将个人身份信息、账户出卖给他人使用,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帮凶。

  二是要注意保护付款码信息:在日常线下购物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付款码信息,不要随意将自己的付款码暴露在公开场所,以免被他人使用扫码设施扣款,给个人财产造成损失。

  三是不要随意接受他人扫码请求:在日常乘坐地铁或休闲散步时,不要随意接受他人扫码赠礼品的请求,以防止恶意病毒陷阱,导致个人信息被窃取,成为他们“跑分”的工具。

  四是广大出租屋房东在将房屋出租后,要加强日常监管:如发现承租方有长期足不出户,行为反常,疑似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的,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切勿因麻痹大意造成间接向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的严重后果。

  五是一定要坚决抵制赌博、“跑分”等非法平台活动:所谓“跑分”实际上就是变相洗钱,是一种新型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境外赌博,诈骗网站,多数会利用广大群众正常的支付账户帮助其进行一些些违法所得资金流转,如果盲目的进行跑分,实际上就是变相帮助境外违法机构洗钱,所以,为了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我们一定要坚决抵制跑分洗钱行为。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1995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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