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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情调解护发展 案结事了促双赢

发布时间:2021-08-13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全省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涉企案件和解调解工作,充分考量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尽最大可能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各方权益,将司法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荆州市洪湖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件。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陈某某与湖北某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委托加工协议》,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产品质量、交货时间等均做了相应约定。陈某某之后按照协议内容完成了相应的加工任务,但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在向陈某某支付加工费32万余元后,一直未履行剩余8万余元加工费的给付义务。陈某某诉至洪湖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完成余款的支付。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该设备有限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陈某某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8万余元、产品质量损失5万元及未现场安装损失10万元,合计23万余元。理由是陈某某2020年5月才开始履行交货义务,存在逾期交货的行为。此外,陈某某已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通知其到场返修整改后拒不到场,且无理由拒不履行现场安装义务,该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只能自行返修整改,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安装,共造成经济损失15万元。

  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到,陈某某逾期交货和未到场施工,主要是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该设备有限公司虽然提出陈某某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没有找专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并且产品已实际投入使用。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问题,而该设备有限公司另行聘请工人完成加工工作,产生了必要的费用和损失,陈某某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承办法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以后的生产经营,确定了调解为主的办案思路,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相谅解。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同意各让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设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陈某某加工费4万元,陈某某和该设备有限公司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近日,襄阳市谷城法院也成功调解了一起涉企合同纠纷案件。2008年3月开始,十堰某公司为谷城某企业供应汽车配件,但双方却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在法律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双方的业务往来关系持续到2013年10月止。在此期间,谷城某企业也陆续向十堰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余部分货款未支付,十堰公司多次往返催收无果,于是向谷城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若简单一判,双方的争议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并且双方企业的信誉都会受损,无法达到“共赢”。于是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沟通,耐心劝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谷城某企业在15日内给付原告十堰某公司货款25000元;原告十堰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纠纷。7月12日,谷城某企业已如约将25000元支付给十堰某公司。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8/id/61994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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