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汛期以来,受台风影响,我国北京、河南、浙江、上海等多地出现特大暴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暴雨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此,海淀法院结合四起典型案例分别从财产及人身损害的角度进行解读。
暴雨非车辆进水近因 诉请理赔法院判驳回
刘先生诉称,自己名下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暴雨导致车内进水,因此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车辆是由于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导致的进水,所以应适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应当综合考察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且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并认定它是否是导致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
一般情况下,暴雨所导致的车损多指车辆在行驶或停车过程由于路面积水导致雨水从车辆底部或周边渗入车内的情况。而本案中,雨水从车辆顶部渗入,属于非常规情况,发生该情况,其根本性决定要素不在于是否降雨,而在于车辆的排水及防雨性能。因此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先生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此案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2年版)》,其中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四)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五)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根据该示范条款,如果按照近因原则,暴雨是导致车辆涉水、机动车进水的有效近因,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约定发动机进水致损免责 车主起诉理赔被驳回
窦先生诉称,因暴雨、城区道路严重积水引发其车辆涉水行驶并发生发动机损坏事故,暴雨是主要原因也是引发事故的有效近因,所以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机动车投保的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同时,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十条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其对上述免责条款向窦先生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关于发动机损坏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免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了暴雨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才负责赔偿。第十条约定的免责条款明确具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窦先生具有法律效力,应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依据。案涉车辆损失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判决驳回起诉。
宣判后,窦先生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此案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若投保人投保了涉水险,则除了免责条款之外,车辆涉水均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同时,需要说明的是,2020年9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其中第六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此外,2020年9月19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引导行业将机动车示范产品的车损险主险条款在现有保险责任基础上,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等保险责任”。因此,如果汽车保单是2020年9月19日之后购买的,那么在新规定下车损险已经包括发动机涉水险。投保车损险的投保人,若因暴雨导致车辆涉水损失,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暴雨中电线坠落致人死亡 供电公司被判承担责任
王先生诉称,因暴雨导致横跨公路的输电电线坠落,供电公司未能及时断电从而造成行人黄女士暴露于输电线路死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供电公司辩称,事故当天存在极端恶劣天气的不可抗力,因此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当天存在暴雨及雷电事件,但供电公司可以通过断电等方式避免坠落线路带电,但供电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采取了客观有效的断电措施,所以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供电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此案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免责事由,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为暴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是不可避免的,那么义务人免于承担责任;若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类案件主要争议点在于损害结果是否可以避免,若采取一定措施可以避免损害结果,则不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物业未依约尽防汛义务 车辆受损车主起诉赔偿获支持
刘先生诉称,自家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尽到防汛义务,导致其车辆损失,因此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了《车位服务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了刘先生与物业公司形成车辆停放服务关系,物业公司仅提供巡视照看服务,并负责妥善打理车场设施、维持车场秩序、制止违章行为,刘先生须做好车辆的防盗措施,车辆及车辆内的贵重物品须自行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损伤,按现行法律法规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协议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及时履行通知挪车义务,且后续通知方式不当,应当对刘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刘先生对自身财产也未尽到合理保护义务,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先生部分损失。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此案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当事人确因暴雨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则应当免除违约责任,若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存在瑕疵是因自身原因,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法官后语:
遇到暴雨天气,为避免人身财产损失,应尽量将把汽车安置在相对安全、地势较高的地方,尽量不要停放在地下车库,防止雨水倒灌。同时,要尽量待在家中,减少外出,注意安全。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外出,要远离输电线路,树木等以避免遭受意外事故。最后,若遭受损失,需注意保留证据,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