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不断深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效能进一步凸显,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总结固化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成果,全面落实《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有关规定,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山东省司法厅在2020年上半年提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规范立项申请。
在经历形成初稿、全面修改、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报批审核等四个环节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发布公告,批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规范》为山东省地方标准,自2021年9月16日起实施。《规范》对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进行规范,是全国第一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工作的省级地方标准。
《规范》对公共法律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对象进行界定,明确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对象为接受公共法律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规范》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提出基本要求,并就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名称、工作人员、选址布局、设施设备、服务内容、方式与流程、质量控制、质量改进等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对行为规范、工作制度进行规范。
《规范》的发布实施,着力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对进一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建设水平和管理、运行质量,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将起到指导和推动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