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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团学法典 助力校园促“双减”

发布时间:2021-10-16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帮助学校解决“课后三点半”问题,助力“双减”工作顺利开展,在海淀区团委的协调下,海淀法院“人和海淀”普法宣讲团送法进校园,由法治副校长们为海淀区双榆树第一小学青少年法治社团讲授系列法治课。

  9月15日,海淀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黄杨、法官助理赵玉为学生们开讲第一课。她们以“民法典与未成年人保护”为主题,结合民法典中有关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边界等问题,通过案例引导学生们提升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一名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的好少年。

  案例一:文文偷偷用妈妈手机在游戏里充了很多钱,妈妈可以追回这笔钱吗?

  答:“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民法典始终。给游戏充值大额金钱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与游戏服务提供商签订了服务合同,这需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网络打赏行为无效,监护人有权要求返还。

  案例二、萌萌用妈妈的手机给主播打赏10000元可以吗?

  答:不可以,必须经过父母同意。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还没有经济收入,用父母的钱打赏,必须经父母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萌萌的监护人可以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退还与萌萌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

  案例三:明明未满十八岁,特别喜欢一款运动自行车,害怕父母不同意,于是花一百元雇一中年女子冒充其母亲,陪同其前去自行车店。店员虽然对于该女子的神态有所怀疑,但装作不知未追问其身份,卖给明明一辆价值五千元的自行车。因明明用妈妈的银行卡刷卡,妈妈收到了短信提示,但因为尚在外地,所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一周内到自行车店处理退车事宜。

  (1)如果明明5岁,明明与自行车店的购车合同能否成立?如果明明12岁呢?

  如明明五岁,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不成立。如明明十二岁,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本案的自行车购买合同并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故合同的效力待定。

  (2)明明的妈妈打来电话会使明明与自行车店的购车合同法律效力发生什么变化?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明明的妈妈打来电话为追认行为,对明明的行为予以否定。对于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效力,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则合同有效;不追认的,则合同无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授课结束后,同学们积极发言提问,两位授课老师针对同学们关心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监护人责任、交通事故中伤者权利保护等问题一一耐心解答,授课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法治教育有利于提升青少年的法治素养,培育法治观念,引导青少年对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是青少年人生教育的必修课。海淀法院将持续开展“百姓身边的民法典”系列活动,通过鲜活的审判实践案例使同学们初步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提高法治素养,成长为新时代懂法、守法的小公民。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0/id/62999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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