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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举行“四季青人民法庭永定路街道办事处法官工作站”揭牌仪式

发布时间:2021-10-26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10月19日上午,“海淀区人民法院四季青人民法庭永定路街道办事处法官工作站”揭牌仪式在海淀区永定路街道举行。海淀法院四季青人民法庭与海淀区永定路街道签订了共建协议,党组书记、院长邵明艳带领“人和海淀”普法宣讲团为街道开展了现场普法宣讲。揭牌仪式由海淀区永定路街道办事处主任王艳龙主持。

  揭牌·共建

  首先,海淀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邵明艳,海淀区永定路街道党工委书记杜宇共同为“海淀区人民法院四季青人民法庭永定路街道办事处法官工作站”揭牌。

  海淀法院四季青人民法庭庭长周红与海淀区永定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孙艺签订了共建协议。基于该协议,双方将以“诉源治理”为主线,通过构建多元解纠、互访培训、精准普法、资源共享、协同送达等合作机制,从源头预防、减少社区矛盾纠纷发生,实现社区矛盾纠纷及时、高效、就地化解。

  永定路街道党工委书记杜宇在讲话中表示,法官工作站的成立是永定路街道法治政府建设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喜事。希望司法所、各社区充分依靠法官工作站的法律专业优势,深入化解矛盾,切实为地区百姓服务,统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精准、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同时希望与法院持续加强交流合作,积极开展模拟法庭、庭审旁听等活动,真正做到把法律服务送到居民身边。

  海淀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邵明艳在讲话中指出,在永定路街道设立“法官工作站”,是海淀法院与永定路街道办事处携手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里程。法官工作站将成为海淀法院在永定路街道主要的诉源治理渠道。海淀法院将继续推出更加专业、亲民的普法宣传,携手永定路街道办事处努力打造具有街道特色的法官工作站,为永定路街道的建设贡献一份海法力量!

  普法宣讲

  随后,邵明艳院长带领“人和海淀”普法宣讲团,在永定路街道开展面对面的普法宣讲。

  在《民法宣讲进社区 “典”亮美好新生活》普法课上,邵明艳院长结合社会老龄化趋势和民法典中关于老年人的立法细节,通过2个案例详细阐释了民法典关于扩大继承人范围、调整遗嘱制度中遗嘱形式的法条规定。

  随后,海淀法院政治部干警王圣淼为街道群众介绍了“人和海淀”诉源治理需求响应平台的使用方法。四季青人民法庭干警张慧聪围绕民法典施行后关于监护制度的变化,开展了普法宣讲。

  扩大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代位继承,这个制度来源于继承法,根据继承法中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民法典在这个基础上扩大了可以代位继承的范围,将代位继承的范围突破了被继承人的子女的限制,增加了一个条款,那就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样的法律变化是对当代社会独生子女家庭逐渐变多的一种立法上的回应,能够减少被继承的财产收归国家的情形。通过案例来简单说明一下。

  【案例】

  张明有一个叔叔张良,这一辈子都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张明的爷爷奶奶和父母先后去世,只有张明和叔叔张良相依为命。如果叔叔张良去世的话,按照原来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他的第一顺位的配偶、子女客观上不存在,父母已经去世;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已经去世,所以张良是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此时如果张良没有立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张明,那么张良的财产在其去世后应该收归国家所有。但是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张良即便没有立遗嘱,因为他有过兄弟姐妹,虽然兄弟姐在他之前去世了,但他的兄弟姐妹的孩子可以代替其父母继承张良的遗产。

  遗嘱制度中关于遗嘱形式的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遗嘱的六种形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这六种形式中“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属于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其中打印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像遗嘱也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在录像中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除了新增了遗嘱形式之外,这次的遗嘱制度的调整还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这个问题回应的是在被继承人签订了多份遗嘱或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应该以哪一份为准。按照原来继承法的规定,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的话,无论公证遗嘱出具的时间在前还是在后,均优先采信公证遗嘱的内容。但是由于在实务中发现这种规定导致了如果想变更之前的公证遗嘱的内容,就只能通过再次公证才行,这会给遗嘱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也可能会导致法院认定的遗嘱内容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因此民法典就彻底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相应规定,直接以最后的遗嘱作为被法律认可的遗嘱。

  【案例】

  王元有二子一女,分别是王力、王治和王婷。王元在2021年7月去世,他生前分别给三个孩子写了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在孩子之间进行了分配。但是王婷、王力和王治出具的遗嘱内容也有所区别。王元在2010年给王婷出具的是一份公证遗嘱,要把房子由三个孩子平均分配,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但是2016年,王元想直接去两个儿子家养老,所以给王治出具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是将房产只给女儿王婷五分之一,给儿子王治和王力各五分之二。但是由于后期王力在王元生病后对王元有所疏远,王元比较心寒,反而一直是小儿子王治和女儿王婷在照顾老人,所以老人在2021年年初重新录像表示自己要变更遗嘱,将房屋的份额调整为女儿王婷和儿子王治各二分之一,这次录像还找了两个邻居作为见证人。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是按照之前继承法的规定,王元最开始出具的公证遗嘱有优先效力,即便后来王元的想法已经改变了,并且也立了新的遗嘱,也无法推翻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法院只能按照公证遗嘱来认定三个子女各享有三分之一的房屋份额。但是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公证遗嘱没有了优先适用的效力,此时应该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在这个案件中,录像遗嘱具备了民法典所规定的遗嘱形式要求,所以就可以按照王元的真实意愿,以录像遗嘱的内容为依据,将房屋判决归王婷和王治所有。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0/id/63303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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