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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百场宣讲丨买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1-10-29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10月15日下午,海淀法院“人和海淀”普法宣讲团前往海淀区温泉镇白家疃村委会,开展“民法典百场宣讲”普法宣讲活动。海淀法院山后人民法庭庭长闫肃、温泉镇司法所副所长于颖、白家疃村党总支部书记王博以及温泉镇居民30余人参加宣讲活动。

  山后人民法庭法官助理李欣将村民关心的民事诉讼、农村房屋买卖、订立遗嘱等问题融入普法故事《张大山家的那些事儿》,以便于百姓理解的方式,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讲解。

  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组织宣传组干警王圣淼讲解了“人和海淀”诉源治理需求响应平台的功能和操作方法,为参加活动的村民现场演示了如何通过“人和海淀”小程序提出诉源治理需求。

  宣讲结束后,海淀法院“人和海淀”普法宣讲团向海淀区温泉镇赠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希望通过“百姓身边的民法典”普法宣讲活动增强百姓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百姓身边的民法典普法课堂

  案例1:

  2005年,张大山和村委会签了一份《租赁合同》,从村委会租来一块闲置空地,约定租期50年,后张大山在空地上盖房经营一家洗车行。2015年,村里开展环境秩序清理整治行动,将其洗车行的门头、牌匾拆除,严重影响洗车行的经营。张大山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赔偿其相关损失。

  张大山起诉的对吗?哪些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张大山主张的损失是相关部门开展环境整治等行政行为所致,由于行政行为造成的纠纷,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以,张大山因行政行为起诉村委会,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2:

  张大山的洗车行不能长期经营,他只好另谋出路。2016年1月份,张大山与隔壁村的王小山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自有宅院卖给了王小山。

  张大山与王小山就其自有宅院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张大山和王小山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表面上看只涉及房屋,但实际上还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具有身份属性,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所以,农村房屋买卖协议,通常违背宅基地禁止交易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案例3:

  张老头年岁已高,他想自己立一份遗嘱,听说可以去公证处立遗嘱,他便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来回家仔细思考,张老头又变了主意,在家手写了一份遗嘱。

  当有多份遗嘱的时候,应该以哪份为准呢?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但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改变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张老头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后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在均具有效力的情况下,应当以时间在后的自书遗嘱为准,也更加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0/id/63340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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