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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司法局开出首张社区矫正表扬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1-21 来源: 山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2021年10月,兰山区社区矫正对象孟某在近期的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经兰山区司法局调查核实后,依据《社区矫正法》及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孟某书面表扬一次,并向其下达了社区矫正表扬决定书。这是《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兰山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出的首张社区矫正表扬决定书。

   近日,兰山司法所接到辖区一社区负责人的感谢电话,社区负责人在电话中说出了缘由,其辖区的社区矫正对象孟某为社区一线疫情防控人员捐献了五箱多元医用外科口罩,所以特地打来感谢电话,社区负责人说:“虽为特殊人群,但是在用实际行动在为社会做实事,传递这正能量,是你们的教育与矫治工作做得好”。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及《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基于此,兰山区司法局在调查核实之后,对社区矫正对象孟某开具了社区矫正表扬决定书。

   欲正其身,先正其心。孟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认真接受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学习,积极修复社会关系。此次捐赠,展示了其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的品质,弘扬了传统美德,传递了社会正能量。她的个人蜕变,不仅是社区矫正对象悔过自新、回报社会的生动实践,同时也是兰山区近年来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成效的一个缩影。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361/202111/42511420-40ee-423c-a295-5e6f73729b4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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