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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配送服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2-01-07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饿了就点饿了吗”“美团外卖”“京东到家”,网络平台的兴起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在家里足不出户点外卖,由外卖骑手送美食上门。但是,近年来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配送服务公司之间因用工关系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需要认定工伤才来维权起诉确认劳动关系,有些平台与外卖骑手之间还存在配送服务公司。如何认定外卖骑手与平台公司、配送服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案例一简介:

  深圳某科技公司系某同城众包平台运营主体公司。张某于2020年10月通过某同城众包平台充值保证金100元,注册成为网约骑士。张某可根据自己具体情况自行安排时间,通过平台接受由外卖商家发布的配送需求信息,进行配送服务,并接受外卖商家通过平台支付每单的配送服务费。配送服务费用累计达到100元后,张某可通过平台进行提现。2020年11月30日,张某驾驶摩托车在取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了认定工伤,张某起诉要求确认与深圳某科技公司从2020年10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深圳某科技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公司运营的某同城众包平台仅提供信息需求服务,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张某不受其管理,接单自由,无固定工作时间,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分析:

  张某不需在公司办公场所上下班,而是工作于外卖商家与需求用户的配送服务之间,自主安排工作,自行决定休息时间,可以选择工作时间。从张某的报酬获得情况而言,其通过每单获得提成费用,多送多得,每满100元即可提现,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也不受固定工资支付周期的约束,提取收入更为灵活。从就业选择而言,张某可以随时终止提供配送服务,不需要经过平台公司的同意及束缚。综上,张某与平台公司不存在紧密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缺乏长期、持续、稳定的职业性特征。张某要求确认与平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案例二简介:

  2019年6月5日,彭某到A公司永川某店铺从事外卖送餐服务。A公司将外卖配送业务承包给了重庆某企业管理公司。2019年6月11日,彭某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起诉要求确认与A公司及企业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与重庆某企业管理公司签订CSC外卖服务委托协议,重庆某企业管理公司承接A公司的相关餐厅配送业务,提供外卖送餐服务。重庆某企业管理公司又将永川片区部分店铺餐饮配送业务承包给了自然人胡某,并签订承包协议。彭某提供送餐服务的店铺即在胡某业务承包范围内。重庆某企业管理公司举示收条一份,收条载明彭某收到店铺外卖承包人胡某结算的承揽费用400元,并有彭某签字确认。彭某陈述其并不认识胡某,但对收条真实性无异议,并陈述当时有公司的人前来看望并向其支付400元,其依照公司人口述书写收条并签字确认。

  裁判分析:

  彭某从事骑手外卖送餐工作,其专职为一家公司提供送餐服务,应当认定为专职骑手。从收条内容及承包协议,能够确定胡某确系承包了永川片区部分店铺餐饮配送业务。彭某提供送餐服务的店铺在胡某承包业务范围内。A及重庆某企业管理公司并不参与彭某的工作管理,也不向彭某发放工资,不能认定彭某与A公司、重庆某企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结合以下几个特征予以认定: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判断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应当从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从属性特征以及人身依附性、从属性的强弱程度相结合。互联网平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新业态从业者如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等与平台企业、服务合作公司之间存在多种情形,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正因新业态用工形式多样化,往往各方没有将具体用工形态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导致法律关系认定困难。有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也有自由职业灵活工作的,还有外包、分包个人的,如何界定法律关系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

  随着新业态用工形态引发关注,2021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总工会等多部门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对于新业态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对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意见同时指出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如落实公平就业制度、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休息制度、完善基本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该意见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但是如何将规范细化,需要进一步具体落实。

  值得提出的是,2021年5月1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公安局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实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21]4号),对新业态外卖骑手用工形态进行了指导规范,并将外卖骑手用工类别分类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又将专送骑手又分类为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并对外卖骑手用工关系进行了界定。该意见对外卖骑手用工关系确定、劳动权益维护、行业规范管理提供了指导意义。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2/id/64604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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