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电灯的时代,照明主要靠油灯,一个土红碗,半碗清油,一根灯芯点燃,燃烧了自己,点亮了夜晚,为人们持续不断地带来光明。燃灯,其实它的价值还不止于带来光明,还为世人带来了一种精神,它就是“燃灯精神。”顾名思义,就是为革命事业甘于奉献的牺牲精神,孜孜不倦的进取精神,勇于担当的担当精神等等。一言蔽之,“燃灯精神”就是真正的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的奉献精神。有一句歌词是这样写的:“你燃烧自己温暖大地,任自己变为灰烬,那一缕缕火焰翩翩起舞,那就是你最后的倾诉! ”滕启刚同志,就是这样一位“燃灯者”。
滕启刚,中国共产党员。在法院工作31年间,先后从事刑事审判、民事、审判、信息化管理、行政审判等工作。去世时,任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主要负责行政审判和千山区行政争议调处中心工作。曾获得“辽宁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办案标兵”“调解能手”等多项荣誉 称号,多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并带领行政审判庭多次荣立集体三等功。滕启刚曾说,他审过的案子已经记不清有多少了,案子再多也没关系,只要怀着司法为民的初心和秉持正义的决心,一件一件把它们办完,定会为百姓带来朗朗光照。他是一个有能力的人,无论在哪个岗位都能干得有模有样、风生水起。他是一个有情怀的人,对党的事业无限忠诚,对审判工作无比热爱。他是一个有激情的人,工作起来风风火火,废寝忘食,不顾一切。他是一个有情感的人,以群众苦为苦,力求实质性解决问题;对同事,肝胆相照,如兄长般关爱;对后辈,春风化雨,像老师一样督促进步。他更是一个有故事的人,热爱生活,热爱劳动,持家有道。滕启刚生前受理的案件数量在辽宁并不算多,他30年共审结了1927件案件,这个数字在法院里未必很突出。然而,谁也算不清楚他在诉前还化解了多少矛盾,在生活中帮助他人解决了多少难题。不管多忙,现场永远是滕启刚的第一法台。凡是遇到涉行政类的环资案件,滕启刚都会第一时间到现场去调查,再次确认案件类型,确保案件管辖无误。“加强学习”是他提到最多的词儿。滕启刚调解有“三不原则”:不违反法律、不违背事实、不违背良心。他将情理法融为一体来讲述,运用传统文化启发人、乡土人情感染人、现身说法教育人、以案释法震慑人,他把当事人的案子都当作自己的案子来办。 滕启刚也有受气的时候,每当他自己受委屈时,他都会说:“群众打官司很不容易,你可能永远也体会不到当事人打官司的痛处。”他不放过任何一个化解矛盾的机会,坚持有案必立,着力解决群众“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的问题。
今年6月,滕启刚同志突发疾病去世,办公室里,他的“老搭档”——一副碎了很久也没换的旧眼镜还摆在一堆案卷上,仿佛他从没离开,在等着他回来。滕启刚同志燃尽自己的生命,留下了至为珍贵的“燃灯精神”,为基层干部树立了标杆。在滕启刚的身上,淋漓尽致地体现出了“燃灯精神”,让我们看到了党的好战士的无私奉献,看到了他身上自然散发出的力量,那是信念的力量、坚守的力量、大爱的力量、奉献的力量,这种党性的魅力,贯穿了他工作的始终。滕启刚同志去世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追记一等功,鞍山市委追授“新时代鞍山政法英模”称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鞍山市委均作出开展向滕启刚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省委政法委均作出开展向滕启刚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当下,正值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回头看”时期,我们要大力宣传滕启刚同志这样的“燃灯者”,注入“燃灯精神”这样的正能量和核心价值,净化并引领社会风气。全面深入学习他的“燃灯精神”,一方面要学深悟透“燃灯精神”,改变拈轻怕重毛病,改变得过且过的投机心理,做一名思想纯正、党性过硬、乐于奉献、不忘初心的党的好战士;另外一方面,要把“燃灯精神”落实在工作中,做一名服从安排、爱岗敬业、业务精熟、积极进取、永争一流、务求实效的人民的好法官。通过知行合一、不懈“燃灯”,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办好事、解难事、做实事。
一个案子对于我们来说是工作,可对当事人来说或许就是他的人生。我院的很多法官生于上世纪70年代,经历并见证了伟大祖国的开放和发展,经过此次学习活动,他们纷纷表示新中国的发展壮大来之不易,他们会从此次学习中不断汲取奋进的力量,要学习滕启刚同志做一名燃烧自己、奉献人民的共产党员。要做社会治理的推动者,百姓利益的守护者;工作中既要仰望星空,又要脚踏实地,在法治格局框架内寻找公正与效率、理想与现实、自由与秩序的最佳结合点。 有干警在参加此次学习后说:“无论何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一切服从组织需要,党叫干啥就干啥。”舍小家顾大家,从不计较个人得失,把对党和事业的忠诚融入到每一份的公正判决中,融入到每一次的矛盾化解中。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百姓恳切的诉求和期待,就是激励我们不断前进的初心动力,百姓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就是我们继续努力的深厚底气,在建党100周年、“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开启新的征程,为祖国贡献出一份自己的力量。
下一篇:敢于担当、善于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