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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滋事殴打他人 “醉”不容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01-07 来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郭某某无视法律,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只因小摩擦引发大冲突,郭某某为逞一时之快,酒后冲动行事,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应某某与李某某在乐都区某酒吧饮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在该酒吧门口相互殴打。公安机关对郭某某给予罚款贰佰元行政处罚。

  2019年11月,郭某某等四人在某酒吧喝酒后返回乐都某小区,下楼扔垃圾的李某某因阻止郭某某等四人在小区草坪小便,被郭某某等人殴打。公安机关给予郭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在乐都区某小区饭馆内吃饭饮酒,因琐事与辛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相互厮打,经鉴定辛某某伤情属轻微伤。公安机关给予被告人郭某某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陆佰元罚款。

  更有甚者,2021年6月,被害人秦某某乘坐出租车到达其居住地后竟然因酒后下车缓慢,被准备乘坐该出租车同样喝了酒的被告人郭某某等四人殴打。公安机关因郭某某等人寻衅滋事分别对郭某某等四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经乐都法院审理,被告人郭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寻衅滋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秩序,严重阻扰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原文链接:http://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2/id/64613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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