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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律援助的模式、内容及监督

发布时间:2022-01-16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编者按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一项制度,法律援助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历史沿革

  法律援助制度已有较早的历史,目前在各国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制度体系。

  1424年,英国创立穷人登记册,免费为在册贫困者诉讼提供法律顾问或代理人帮助。1903年,英国的《贫困被告人辩护法案》规定了刑事案件请求辩护人法律帮助的有关事宜,认为在必要的时候,有权决定对没有足够能力对抗起诉的当事人给予法律帮助。当然,帮助是有条件的,并且不适用于所有法院,基层法院被排除在外。英国《1988年法律援助法案》将以往的法律援助原则固定下来。英国《1999年接近正义法》,规定设立法律服务委员会,其任务是维系和发展社区法律服务,控制法律援助质量。

  继英国之后,许多国家和地区逐步有了专门的立法,如美国有《法律服务公司法》,日本有《法律援助法纲要》(草案),韩国有《法律援助法》,加拿大安大略省有《法律援助法》等。

  联合国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将获得法律援助规定为法治国家公民应享有的一项权利。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对受害者的援助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4条规定:“受害者应从政府、志愿机构、社区方面及地方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医疗、心理及社会援助。”第15条规定:“应使受害者知道可供使用的医疗和社会服务及其他有关的援助,并且能够利用这些服务和援助。”第16条规定:“应对警察、司法、医疗保健、社会服务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认识到受害者的需要,并使他们对准则有所认识以确保适当和迅速的援助。”

  管理模式

  法律援助管理模式,是根据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援助方式作出的制定性安排,目前主要有两种模式。

  由政府设立管理机构的模式。属于此种模式有英国的法律援助局和法律服务委员会、澳大利亚的联邦法律委员会、韩国的法律援助协会、瑞典的公共法律事务所、芬兰的法律援助局、南非的法律援助委员会等。英国的法律服务委员会下设有社区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组织,政府宪法事务部是英国政府负责提供法律援助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的主要机构,不同刑事诉讼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也不同,在侦查和审讯阶段,由值班律师或其派出的准律师提供咨询服务,在高一级的刑事法院审理的较为复杂和严重的案件,则由出庭律师为主要辩护人。

  由政府直接设立公职律师的模式。这是指通过政府拨款设立专门法律援助机构、聘请专职律师,向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模式,日本、芬兰和美国实行的是这种模式。1952年,日本成立法律扶助协会,对于志愿为刑事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律师,可以向当地律师协会登记,成为国选律师,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经法官审查其是否符合条件,然后通知律师协会,再由律师协会推荐国选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芬兰全国共设有64个法律援助办公室,职员总数为460人,其中一半是公职法律援助律师,另一半是行政职员。美国于1914年在洛杉矶成立了第一个公共辩护人机构。

  经费来源

  法律援助原则是不收费或少收费,经费筹集呈现多渠道的特色。

  政府完全拨款。英国法律援助经费为中央一级政府出资,政府给予的财政拨款是解决法律援助资金的重要途径。实施法律援助的方式是通过政府购买律师服务进行的,具体是由私人律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与竞标,由政府出资招标采购。在荷兰,由司法部负责制定政策和筹备保障资金,法律援助委员会负责管理、监督、支出。

  刑事拨款,民事自筹。美国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各有一个渠道。享受刑事法律援助服务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经费来自各联邦、州、县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公共辩护人办公室的经费主要来自各州和县政府的财政拨款,在没有公共辩护人机构的地方,政府则拨款给法院,由法院按案件付给接受指派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民事法律援助则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包括律师事务所和私人律师的捐助,公司和企业、基金会和慈善机构等都是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

  政府拨款,受援返还。日本刑事法律援助是由政府提供援助资金,再由审判机关来根据案件的程度向律师支付费用,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事先将费用转给律师协会,再由律师协会给予律师本人。日本的民事法律援助费用也从社会资助和当事人返还进行弥补,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获胜,需要偿还法律援助费用。

  受援人适当分担。荷兰采用法律援助费用分担制度。为了鼓励当事人尽量利用其他手段解决面临的纠纷,受援人要分担一定的费用才能获得法律援助,具体数额由法律援助委员会决定。

  援助内容

  法律援助一般包括刑事法律援助和民事法律援助两大类,有的国家创出了证人援助方式。从介入的程序上看,有代理辩护、法律咨询、和解调解等。在技术层面,视频会议技术已在美国一些州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得到了运用。

  刑事法律援助。在英国,由法院刑事法庭负责管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雇政府的律师向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服务通过缔结协议提供建议、咨询和法律代理。律师被赋予了某些权利,诸如调查取证,获得合理的补偿等。

  民事法律援助。英国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主要有法律咨询、非诉讼情况下的法律帮助和涉及诉讼的法律代理等,诉讼法律服务包括人身伤害、合同、婚姻、消费及债务事项,社区法律服务主要是法律咨询、法庭协助、家庭调解等。美国建立了医疗与法律合作施援新模式。律师通过参与医护服务工作,帮助病人及其家庭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

  证人法律援助。德国1998年的《证人保护法》和2009年的《受害人权利第二次改革法》规定,在整个刑事程序期间,可以为证人指派援助律师,其前提是:证人在被询问时明显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证人需要保护的利益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得到保障。证人援助律师有三项权利:一是在场权。在法官或者检察院以及警察对证人的问询时在场。二是审判日期被通知权。三是阅卷权。对于指派,如果是警察或检察院询问证人,则由检察院决定;如果是法庭询问,则由法院决定。

  援助程序

  各国的法律援助,都有法定的程序,一般有被援助人程序,律师开展法律服务程序。日本的值班律师法律服务制度,也有一定程序规定,为了方便受援人,其法律援助的程序设计不是很复杂,援助律师可以在任何需要的时间节点上出现。

  被援助人申请程序。在芬兰,申请民事法律援助时,无力提供证明的人将可以不提供关于收入、财产和负债的证明,法律援助办公室直接向税务部门查询。芬兰建立了一套电子处理系统,申请人将可以通过互联网起草和发送申请,方便法律援助办公室和法院的工作。

  律师援助程序。荷兰绝大多数的诉讼援助案件由私人律师承办,私人律师必须到法律援助委员会登记注册,承诺遵守法律援助委员会的质量规定。如果律师没有遵守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和规定要求,法律援助委员会可以取消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资格。

  值班律师援助程序。值班律师是指在刑事法庭值班的律师,他们免费为已经受到犯罪指控并且没有自己律师的人提供法律帮助。嫌犯通常只在案件到达法庭的第一天时,才可以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嫌犯无须证明自己无力负担律师费用,任何没有自己律师的嫌犯都可以得到值班律师的服务。

  日本值班律师计划因律师协会的不同而分为待命制和名簿制两种。待命制是指由律师协会事先根据律师本人的意愿和日期制作值班表,值班日当班律师在事务所待命,当班律师经通知后即赴警署与嫌犯会面。名簿制是指事先把自愿值班的律师编制成册,若有请求时,由律师协会根据名册的顺序依次与律师进行联系,由能够前往的律师为嫌犯提供帮助。平时,值班律师一旦接到犯罪嫌疑人的申请或电话,即予以刑事法律援助服务。

  监督评估

  各国制定的法律援助效果的评估制度,一般都比较分散,不够系统。唯有荷兰、芬兰和美国制定的法律援助监督评估比较系统完整。

  荷兰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和完善法律援助质量评估的制度,包括自我评估、外部评估、当事人及同行评估等,评估审查每三年更新一次,还通过对受援人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满意度。《荷兰法律援助法》实施后,法律援助委员会不断调整律师办案的报酬,使参与法律援助的律师不断增加。

  芬兰司法部成立了由法律援助律师、法官等组成的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制度研发委员会,以明确法律援助质量要素和评估方法。评估范围和指标主要包括受援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信任度,法律援助律师对双方当事人、法官、证人等的态度,法律援助事项和案件的处理程序,法律援助事项和案件得到了有效处理及开支,法律援助律师的能力和业务素质等方面。评估方法包括自我评估,受援人问卷,法院负责人、检察人员及对方当事人律师问卷和同行评估等。评估得分取7分制,其中3分为绩效合格。

  美国刑事法律援助标准由全国性公共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制定,平时要通过举办一些专题研讨会和组织公共辩护人的培训,为公共辩护人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支持。有的州建立了专门委员会对法律援助进行监督,以保障法律援助的高效、协调与经费开支合理。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吴 聪)


原文链接:http://www.court.gov.cn/jianshe-xiangqing-340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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