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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杯换盏添喜庆 酒后驾车徒伤悲

发布时间:2022-01-16 来源: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家庭聚会、朋友往来免不了小酌两杯,喝酒是增进感情的重要方式,但是推杯换盏、觥筹交错间,有的人却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抛在了脑后。近年来,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酒精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2022年1月11日,民和县法院集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三起酒驾案件。

  

  案件详情:

  案例一:2021年5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民和县东垣南路师范路丁字路口时,与冶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损坏。事发后被害人冶某报警,经抽取被告人刘某血液送检,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92.3mg/100ml。民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冶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冶某达成调解协议。另查明,被告人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被告人刘某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二:2021年10月某日,被告人白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往满坪镇方向行驶,当日21时许,行驶至享堂-大河家64KM+950M处倒车时,与被害人马某1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后被害人马某1报警,被告人白某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经抽取白某血液送检,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78.3mg/100ml。民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白某与被害人马某1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案例三:2021年10月某日夜晚,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桃花广场路段时与马某2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蹭,后马某2报警,经抽取被告人马某血液送检,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31.lmg/100ml。民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马某在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马某与马某2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刘某、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中被告人白某、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马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属于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具有犯罪前科;三名被告人都具有自首情节,都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达成调解协议且取得了谅解,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刘某、马某一个月至二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1000元至2000不等的罚金。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提醒:

  文明行车事关道路安全和家庭幸福,酒后驾车严重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酒驾违法行为人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还可能对子女前途造成不良影响。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一位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更是每一位公民的社会责任,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勿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法条连接: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运输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原文链接:http://q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1/id/64823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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