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西宁中院依法公开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政协第十二届青海省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青海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白世德贪污、受贿、非法持有弹药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白世德犯贪污罪、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白世德贪污、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自2013年4月至8月,被告人白世德利用担任青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职务便利,贪污公款40万元;自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白世德利用担任青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总队长、青海省公安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信息化建设、特种车辆采购、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索要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9余万元;2019年11月2日,办案机关依法对白世德位于西宁市城西区的住所进行搜查时,依法扣押军用子弹26发。
西宁中院认为,被告人白世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和索取单位及个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他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赃款已全部追缴完毕,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