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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法院:两男子偷盗窨井盖,判了!

发布时间:2022-03-06 来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2月24日,咸宁市崇阳县法院依法对一起偷盗窨井盖案作出一审判决,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努力守护群众“脚底下安全”。

  

  2022年2月22日,崇阳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崇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鲁某、魏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

  

  崇阳县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间,被告人鲁某、魏某多次深夜盗窃崇阳县天城镇多个路段人行道上的窨井盖,并将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卖给天城镇某废品回收站,从而非法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魏某盗窃人员密集往来的人行道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月24日,崇阳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系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后崇阳县首起盗窃窨井盖刑事案件。

  普法小贴士:

  小井盖托起大民生。窨井盖虽小,但却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不法分子盗窃人员往来密集的人行道上的窨井盖,使得这些窨井成为了可能“吃人”的“马路杀手”,严重威胁群众出行安全。因此,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并不是简单的盗窃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其他严重犯罪。

  2020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此外,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按照实际情况和危害性的不同,盗窃窨井盖的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


原文链接:http://hubei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3/id/65567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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